胡勇律师为涉嫌抢劫罪的X某有效辩护,一审审理期间检察院撤诉
案件编号:(2014)0609
关键词:刑事案件
本案承办律师:胡勇
一、案情简介
四川省XX县人民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于2013年X月X日在XX县XX镇XX街X号入室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,将受害人XX用刀刺伤后逃跑。2014年7月、X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二、辩护思路
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当事人的情况,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,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定性有异议,认为本案具有无罪辩护的空间,经过与被告人X某沟通后,提出无罪辩护的思路。
一、被告人X某的供述与受害人、证人的陈述是不一致并且存在矛盾的。
二、本案中的所有物证中,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能够指控被告人X某参与抢劫的行为。这就所谓的是“孤证不能定案”的原则。
1、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指证被告人X某在本案发生的时间就在受害人XX的家中。
2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涉嫌抢劫罪中的物证中:匕首、钥匙、手电筒没有被告人X某的任何指纹。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,没有能够指控被告人X某在现场留下的足迹、血迹。
3、受害人XX、证人XX与嫌疑人发生了搏斗,那么受害人XX、证人XXX的手指甲中应该会留下嫌疑人的衣物成份或者嫌疑人的生物成份,在本案中却没有。
4、被告人XX是初犯,该案之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。
三、办案结果
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,检察院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,仍无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。最后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,作出撤回起诉决定,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。被告人X某随后被释放。
四、办案随笔
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命运,承办律师提出辩护的思路与被告人的自由紧密相关。基于尽责、有效辩护,辩护律师应当穷尽法律救济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